(九) 聖道禮儀
認罪及赦罪
伍德榮
初期教會對於罪特別的敏銳,當基督徒受洗進入教會,意味著上主的寬恕使他從以往的罪衍中釋放出來;但若他在受洗後仍犯罪,則往往好像沒有再次解決的方法,所以很多人都把洗禮延遲至臨終時,好代表他能確保在上主赦免後不再有犯罪的機會。
像早期教父特土良就曾提供一些嚴格的步驟幫助在洗禮後犯罪的教友。他們需在教會公眾前作認罪後再被公眾接納回到群體之中。
亦如新約時代的看法一樣,個人的罪衍卻能使上主群體教會蒙羞,但他們卻好像未能明白上主對信徒那一份無限量的寬恕情懷。
及至在中世紀前,隨著教會的發展成長,整個悔罪的體驗也不斷的發展:
1. 不能要求犯罪的教友在那麼大的群體前認罪,因為此時教會已由初期的小群體發展成人數龐大的社群。當然由神職人員背上聆聽悔罪及宣講赦免的責任。
2. 藉悔罪、赦免的禮儀,乘載著對上帝更為成熟的觀念。上帝那份無限的慈愛不再被次數及形式限制,在悔罪及赦免儀式中充份的表達出來。
及至十六世紀聖公宗的改教者亦如其他的路德宗及加爾文派一樣,針對羅馬宗贖罪卷的問題,指出上帝的恩典臨在於每一位願意回轉者的心,個人的認罪再被提出在群體前,而不同的卻是同唸認罪文,而在早晚禱、聖餐禮儀宣講從教會而來的赦免,使每一個願意回轉的生命得著更新。 |